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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496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124

  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控制的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纳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成员公司以外的下列机构,该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被投资机构资产规模占保险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其风险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集团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要求保险集团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集团结构

  第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战略和风险状况相符合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明确集团管理的职责、政策、程序和制度,确保保险集团保持透明的集团结构。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导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结构,确保其符合行业、经营规模等自身发展需要,还应与集团整体的管理架构相匹配。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分析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法律结构、管理结构的适当性,以及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相互关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评估保险集团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本身是否存在或可能导致重大风险,并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应对危机情况。

  第二节 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和推行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框架,以应对集团面临的风险,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重点关注集团整体和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长期利益。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与集团结构的一致性;

  ()集团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集团主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负责人在集团管理中的适当性;

  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应规范指导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性质、规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对集团并表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关注集团并表管理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并审核和批准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集团风险情况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负责督促和指导经营管理层建立有效、适当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

  ()评估集团内部控制及合规情况,评估集团合并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保险集团内部审计功能的独立性;

  ()审议集团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应履行对集团并表管理的监督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督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及实施;

  ()对集团整体内部控制系统、风险隔离机制进行监督;

  ()对集团内部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及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履行董事会对集团并表管理的决策,至少应包括:

  ()执行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关于集团并表管理的战略方针和决策;

  ()制定集团管理制度;

  ()确保集团的监管、合规以及审计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根据集团面临的风险情况的变化、集团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集团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断提高集团的治理成效。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和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评估、防范和处理日常运行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集团整体,并与保险集团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全面风险治理架构;

  ()风险管理目标;

  ()集团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报告体系;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确定集团整体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明确风险承受范围和边界,正确处理集团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保险集团公司应持续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自己的风险偏好。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建立有效的识别、评估、报告和管理集团风险的方法,至少应涵盖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应以可能发生的不利场景作为假设,通常应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保险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来分析保险集团风险状况和抵御不利冲击、吸收损失的能力。压力测试应考虑不同风险、复杂股权结构等在集团内产生的风险分散化效应及叠加效应。

  保险集团公司应在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测试、报告和披露等。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各种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能够及时反映集团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满足风险管理信息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要求;能够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全集团的风险管理活动,确保风险管理体系在全集团得到建立并良好运行。

  保险集团公司应根据集团面临的风险情况的变化、集团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节 内部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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